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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岩论坛第79讲“民国初期的法律法规与寺院财产管理”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5  浏览次数:

2022年7月22日19时,由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大宗教学学术讲座系列暨华岩论坛第79讲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国初期的法律法规与寺院财产管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纪华传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俞学明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教授与谈。

纪老师首先指出对于研究民国初年的宗教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辛亥革命之后的民国初年,与帝制相适应的宗教制度面临着采取一种新形式的挑战。中国政治体制发生了两千多年所未遇的历史剧变,历史上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僧官制度彻底废止,转而以法律形式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辛亥革命之前,中国在传统上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与西方的方式有别,中国宗教历来以神道设教,不同于西方通过宗教获得世俗政权的合法性。中国自古以来是大一统的王权制度,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力非常强大,甚至宗教也被纳入到国家治理之中,纳入了国家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除此之外宗教的兴盛与否还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好恶。

清末至民国,中国政治体制发生了两千多年所未遇的历史剧变,作为旧时代社会文化形态之一的佛教 ,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生存困境。尤其是佛教寺产的归属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一直缺乏全面的法律规定,这为民初屡屡发生地方官吏、乡间士绅、学校师生、乡村民众等打着反宗教、反迷信的旗号侵占寺庙权益创造了机会。民国政府一方面顺应世界潮流宣告宗教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却因自身的财政压力使其对佛教的寺产时存觊觎之心。

纪老师重点介绍了此时与寺庙财产问题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民国初年的宗教管理机构、公私财产的划分、和以《寺庙管理暂行规则》为代表的宗教政策法规。

在宗教管理机构方面,民国初期的宗教管理机构主要隶属于内务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以后设立内务部(清末为民政部 ),受大总统管辖,下设民治、警务、礼教、土木、疆理、卫生六局。其中礼教局主要负责改良旧礼制,拟订新国家礼制和民间礼制。除内务部外,教育部也兼管宗教事务。从民国初年宗教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寺院财产方面,对佛教事务中的人事问题、僧团的管理,尤其是寺院住持的选拔任命等,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公产和私产的划分问题上,起初由于不断地受到“庙产兴学”的社会潮流和军队对于寺院房屋和财产的侵夺,1912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咨文,明确要求保护寺院财产。然而,此政策随着袁世凯政府的倒行逆施,不久即随着内务部关于寺院公产、私产之分发生改变。内务部在咨文中开始将寺院财产区强立公产、私产之分,后又细分为官产、公产与私产。然而政府制定之寺产“公私之分”却并不符合佛教事实,难以使佛教界信服。1912年10月30日,内务部又颁布了《内务部通饬各省都督民政长保护庙产办法文》名曰“保护庙产”,实际上主要防止僧人任意处置寺产。政府对公产和私产的界定不清(前后自相矛盾),从而导致了此后严重的庙产纠纷。

最后纪老师通过分析《寺庙管理暂行规则》的内容,尤其是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部分来说明民国初期寺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并得出三条结论:1. 关于寺院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还是寺院所有不够清晰;2. 寺院财产的使用权归地方政府和寺院僧众,将施主完全排除在了财产处置之外;3. 寺院财产的管理权由住持主之,但是住持的责任仅限于管理,而且是有限度的管理,该规则虽然规定了寺院财产主持有占有、管理和使用寺产的权利,但是却严格限制甚至剥夺寺院僧人对寺院财产的处分权。

在与谈人讨论阶段,张生教授提出了三点补充和丰富讲座内容的地方:首先,张老师指出,在民国初年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条文对于寺庙财产进行规定,部分意义上,体现了寺庙的影响性。当时的庙产规模非常大,而且寺庙的社会功能也非常的庞杂,既包括保护古迹、法务、文教的意义,也包括创建新式学校的意义,乃至于宗教团体对于信徒的约束作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第二,对于庙产进行保护,在讲座中重点进行介绍的是《寺庙管理暂行规则》,这一规则非常接近于1911年6月日本在韩国所颁布的《寺刹法》,因此这个规定具有比较法的背景。除此之外,在当时的最高司法解释机关大理院中有相关的判例约10余例,大理院在实际的判例中也对《寺庙管理暂行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第三,对于上述规则有一个修订之后的版本,修订过的规则在一开始就介绍了关于宗教团体的六种类型,这是一个更细化的有助于我们理解寺庙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资料。

(图文:郭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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